礦業權壓覆訴訟案件大數據分析
文/夏偉、崔煜民、蔣帥、瞿虹、梁逸秋
一、序言
礦業權壓覆案件是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產生的糾紛。隨著我國經濟建設不斷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土地時常與在先礦業權發生沖突,導致該類糾紛持續發生,成為涉礦類案件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該類案件事實或法律問題復雜、綜合性強等原因,很多法律從業者對此并不熟悉,因此,我們將通過系列文章全面介紹礦業權壓覆案件的主要特點、熱點難點問題和處理思路建議,與讀者交流。
本文是系列文章第一篇,我們通過大數據分析的方式展示礦業權壓覆案件的總體情況及訴訟特點[1]。我們通過“威科先行”數據庫,以“礦”“壓覆”為關鍵詞,排除刑事案件、執行案件以及主要爭議與礦業權壓覆無關的民事、行政案件,共篩選出1126份裁判文書[2],其中民事案件739件,行政案件387件,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分析,希望幫助讀者從宏觀角度對該類案件有初步了解。
二、礦業權壓覆案件總體情況
(一)訴訟標的金額大
根據統計,礦業權壓覆案件中,過半數案件爭議標的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中位數位于500萬-1000萬元區間,1000萬至5000萬元區間內的案件占總案件數量的四分之一以上。我們通過選定民事類案由以及排除執行、保全
等程序性法律文書,選取了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9348398份民事裁判文書,其中標的額10萬元以下案件占69.12%?梢钥闯,相較于其他領域的爭議解決案件,礦業權壓覆案件的爭議標的金額普遍較大。
此外,爭議標的5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占比13.29%,其中1億元以上的案件比例達到6.35%,最大爭議標的額為6.2億元。
綜上,無論是標的金額的分布比例還是極值,礦業權壓覆案件均屬于標的金額較高的案件類型。值得注意的是,近十年來我國已經對礦產資源進行了系統整合,淘汰并關閉了規模較小、產能落后、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礦山,隨著各類礦山最低生產規模的提高,礦業權(包括探礦權,擬建、在建礦山及生產礦山的采礦權)價值都比較大,如發生礦業權壓覆案件,其爭議標的金額與現有案件相比可能更大。
(二)建設項目行業集中
礦產壓覆案件的建設項目多涉及公益性質,因此行業集中度較高。根據統計,由于我國公路及鐵路網絡的全面建設,交通建設項目導致的礦業權壓覆爭議占70%以上,尤其在礦區集中的地區,一條鐵路或公路可能途徑數個礦區,從而引發系列案件。此外,電力、水利以及石油天然氣工程等能源行業亦產生了相當數量的壓覆案件。
(三)案件區域分布
根據案件性質,礦權壓覆案件多發生于礦產豐富且多山的省份,其中西南(貴州、云南、重慶)以及華北(河北、山西)地區案件數量明顯突出。尤其伴隨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度開展,西部交通網絡、能源網絡建設系其中重要內容,且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大型項目亦在持續推進,不僅過去十余年因建設而引起的礦業權壓覆糾紛仍未處理完畢,放眼未來,西南區域新的礦業權壓覆爭議仍將處于高發態勢。
(四)案件數量穩定
由于裁判文書公開存在滯后性以及新冠疫情的影響,因此我們選取2017年至2020年四年的數據進行分析,可以看出,礦業權壓覆案件數量在近年來一直較為穩定,隨著我國新基建工作持續推進,可以預見該類案件發生數量仍不會明顯下降。[3]
三、礦業權壓覆案件訴訟特點
(一)民事案件性質認定差異較大
人民法院就礦業權壓覆民事案件主要以三類案由進行審理,即物權保護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以及用益物權糾紛。其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系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三級案由,就財產損害發生爭議時,部分案件使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作為案由[4],部分案件直接定為物權保護糾紛;用益物權糾紛項下一般根據礦業權類型分為采礦權糾紛或探礦權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故人民法院對于礦業權壓覆案件在案由確定中的分歧亦能反映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思路存在較大差異。
(二)審理周期較長
根據統計,礦業權壓覆案件的審理期限普遍較長。由于該類案件事實一般較為復雜,對于雙方的舉證質證能力要求較高,且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涉及鑒定、現場勘驗等事項,故半數以上案件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三分之一的案件審理期限超過一年。
(三)當事人服判率低
通過計算一審、二審裁判文書比例,可以粗略得出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率為87.65%,行政案件為52.2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披露的數據,試點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上訴率為8.73%,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個百分點,即上述基層人民法院在試點前一審民事案件上訴率為8.93%,可見礦業權壓覆案件的一審服判率遠遠低于平均水平。
(四)法律適用爭議大
298份民事二審裁判文書中,有175份維持原判,維持率為58.72%,129份行政二審裁判文書中,有96份維持原判,維持率為74.4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披露的數據,試點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二審改發率分別為8.73%、1.25%,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0.04個百分點;受理“下沉”的四類行政案件二審改發率1.74%,較試點初期前三個月下降0.26個百分點?梢,礦業權壓覆案件的二審改發率遠高于平均水平,反映出各級人民法院對于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觀點存在較多分歧。
例如代建情況下責任承擔主體問題。我國大型基建項目往往由中央機構組織建設,委托地方主管部門或平臺公司具體實施,如涉及礦業權壓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3條、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137號文)第4條的規定,礦業權壓覆報批系由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相關壓覆補償事宜亦由建設單位負責,而代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是各方關注的焦點。
以修建張唐鐵路為例,蒙冀公司作為委托方與北京鐵路局簽訂了代建協議,北京鐵路局遂成立張唐指揮部,具體負責張唐鐵路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后張唐指揮部與承德市鐵指簽訂協議,約定張唐指揮部委托承德市鐵指負責實施張唐鐵路項目承德地區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及補償工作,在張唐鐵路項目拆遷補償工作實施過程中,由承德市鐵指下設的豐寧拆遷辦具體操作。在承德市豐寧縣境內,豐寧滿族自治縣波羅諾旺源金礦(下稱波羅諾旺源金礦)、豐寧長閣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閣公司)、豐寧保利隆盛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隆盛公司)名下礦業權均遭到該鐵路壓覆,分別提起訴訟。
其中,長閣公司只起訴了北京鐵路局【(2017)最高法民終724號,下稱724號案】;波羅諾旺源金礦起訴了蒙冀公司、北京鐵路局、張唐指揮部、承德市鐵指以及豐寧拆遷辦【(2019)冀08民終115號,下稱115號案】;隆盛公司起訴了蒙冀公司、北京鐵路局、張唐指揮部、承德市鐵指【(2019)最高法民終1793號,下稱1793號案】。
724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長閣公司在訴訟前一直向豐寧拆遷辦主張進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及補償,豐寧拆遷辦也一直與長閣公司就相關補償問題進行協商處理。二審庭審中,北京鐵路局亦認可豐寧拆遷辦與其他礦業權人所簽訂的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議。因此,北京鐵路局應對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實施單位在其委托授權范圍內實施的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15號案中,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蒙冀公司是張唐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是張唐的產權人,具備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應依法承擔因鐵路壓覆礦產資源給本案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責任。北京鐵路局、張唐指揮部、承德市鐵指以及豐寧拆遷辦既非張唐的投資建設單位,又非張唐的產權受益單位,對本案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1793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若被壓覆礦業權人僅起訴代建單位而未同時起訴建設單位,基于對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可以結合具體案情以及礦業權人的訴求確定代建單位是否為適格責任主體。若代建單位需要承擔壓覆補償責任,可在對礦業權人承擔責任后依據其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委托代建合同或者其他約定另行向建設單位追償或內部協商確定責任承擔。因此,在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均作為當事人被訴的情況下,一審判決確定由建設單位蒙冀公司承擔案涉采礦權壓覆補償責任,代建單位鐵路北京局、張唐項目部、承德指揮部不承擔責任,有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由此可見,直到最高法院認為在同時起訴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的情況下,只判決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并無不當,對此問題的處理才算暫時劃上句號。但是,在被壓覆礦業權人僅起訴代建單位而未同時起訴建設單位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處理,是直接判決還是追加當事人,是否需要一并處理內部責任,仍有待明確。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主體資格、礦業權壓覆案件行權路徑、是否構成侵權、壓覆范圍、賠償或補償損失標準等諸多方面均存在較大分歧,此處不再一一列舉。
四、結語
綜上,礦業權壓覆案件相對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特點較為鮮明。首先,礦業權在法律性質上為用益物權,亦與行政行為高度關聯,因此處理相關案件應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其次,該類案件事實一般較為復雜,案件材料較多,給代理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再次,該類案件普遍標的金額巨大,故當事人爭取勝訴的動力更強,導致當事人服判率較低,案件周期較長;最后,由于在某些方面司法裁判觀點并非完全一致,故一方面代理律師站在不同立場均有爭取空間,另一方面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還有大量的統一尺度、標準的工作需要做。
接下來我們將全面梳理和分析礦業權壓覆以及相關涉訴案件的具體規定、問題、處理思路,最后還會為大家送上辦案工具,歡迎讀者持續關注。
[1] 由于刑事案件與礦業權壓覆特點本身關聯不緊密,本文主要研究因礦業權壓覆引發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糾紛。
[2] 囿于目前裁判文書的公開數量,我們檢索到的案例與實際數據存在出入,但由于數據基數較大,從中總結出的特征仍是較為客觀的。
[3] “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統籌推進傳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打造系統完備、高效實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重點包括建設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強國、構建現代能源體系、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
[4] 原本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質上屬于基于物權的侵權責任糾紛,但在礦業權壓覆案件中,部分未被認定為侵權責任糾紛的案件仍將案由確定為損害賠償糾紛,故本為就其納入物權保護糾紛統計。
夏偉
大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顧問
夏偉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1999年入職高級法院,2009年任區法院副院長,2013年起任中級法院審監庭副庭長、審管辦主任,2014年被評為省級審判業務專家。2017年辭職任專職律師。
夏偉律師有20多年的法律工作經歷,對訴訟流程、特點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參與或代理了多起疑難案件,取得勝訴結果。夏偉律師對礦權壓覆、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刑民交叉、執行異議等問題有深入研究。
夏偉律師曾開設《30堂民間借貸必修課》等課程,累計超過10萬學員參加學習。
電話、微信:1350032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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