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原文鏈接:案例解析丨礦權轉讓申報屬于民事義務,不應受到行政機關審查事項影響
案件 · 導語
礦權轉讓是否滿足受理條件、能否批準,屬于行政機關受理審查事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報批義務不受影響;當事人的報批義務也不因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而消滅,應當在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原因消除后繼續履行或采取其他措施。
關鍵詞:礦權轉讓 合同履行 報批義務 行政審批
案情概述
2014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將B公司的C石灰石礦采礦權、D石灰石礦采礦權,以及兩個采礦權配套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納入合作范圍。2015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約定將B公司名下C石灰石礦采礦權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格為1500萬元。同日,雙方簽訂《資產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由于先前簽署的合作協議的先決條件已滿足,因此雙方決定對合作協議中的資產(C石灰石礦采礦權、D石灰石礦采礦權)進行轉讓,轉讓價格合計3980萬元,B公司需完成采礦權轉讓前的準備工作,如與國土資源部門簽署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繳清全部采礦權價款、征地費等款項和稅費等工作。2017年,雙方簽訂《資產交接協議》。
2018年1月,案外人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B公司,法院裁定查封B公司的D石灰石礦采礦權。同月,案外人與B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上述調解協議。2018年7月,因B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調解協議,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拍賣B公司的D石灰石礦采礦權,但未拍賣成功。
據法院查明,B公司的C石灰石礦采礦權已轉讓至A公司名下,D石灰石礦采礦權仍在B公司名下。法院另查明,2015年12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首期采礦權轉讓價款1200萬元的收據。
2018年,A公司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履行采礦權轉讓報批義務,將其名下的D石灰石礦采礦權過戶至A公司名下。
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繼續履行前述合同約定的義務;判決B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協助A公司辦理D石灰石礦采礦權轉讓報批手續。駁回A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再審,二審法院、最高院均駁回了其上訴請求、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
本案中,法院觀點如下:
1、采礦權轉讓是否滿足受理條件、能否批準,屬于行政機關受理審查事項,不構成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的法定事由,B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報批義務
本案中,案涉合同成立,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各自的義務。B公司在收到A公司首期轉讓款后出具了收據,因此B公司負有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報批的義務。B公司抗辯理由為,D石灰石礦投入采礦生產未滿一年,不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事實和法律上不具備履行條件,且D石灰石礦已被另一法院財產保全,在執行拍賣程序中,無法辦理轉讓報批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B公司也是通過司法拍賣取得的。經過法院拍賣的,也應當經國土行政部門審批,因此D石灰石礦已符合轉讓條件。本案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在先,B公司在合同中承諾涉案采礦權轉讓及資產交接完成前不存在訴訟等權屬糾紛。但在2018年本案訴訟過程中,B公司仍以D石灰石礦采礦權作價與案外人簽訂調解協議,有違誠信原則。D石灰石礦采礦權被法院財產保全是B公司原因導致,B公司可通過償還借款等積極行為予以克服,采礦權轉讓并非無法履行。
且,采礦權在被法院財產保全期間能否進行轉讓,是行政機關受理采礦權轉讓申請的審批管理事項,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范疇,非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的范疇。因此,B公司以礦權不滿足轉讓受理條件、無法轉讓為由拒絕履行報批義務,不應被支持。
2、B公司的報批義務不因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不批準而消滅
B公司在上訴時,提交了其兩次向行政機關提出采礦權轉讓申請,但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新證據。
二審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證據并非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生,不能證明B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履行了報批義務,二審法院不能將此作為改變原審法院判決結果的依據。同時,采礦權被查封并非恒定不變的狀態,行政機關不予受理采礦權轉讓申請,并非是對采礦權轉讓不予批準。因此,不能以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為由認定B公司的采礦權報批義務已經消滅。在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原因消除后,即采礦權查封解除之后,只要具備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履行條件,B公司仍負有繼續提出采礦權轉讓申請進行報批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的義務。
法律分析
礦權轉讓是民事權利義務與行政機關審批相結合的法律行為。如果民事主體就礦業權轉讓發生糾紛并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只能判令轉讓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報批義務,不能直接裁決變更礦業權人,因為法院不能越權,代為行使行政職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曾發布相關指導案例);在執行程序中,即使法院向行政機關發出協助辦理轉讓手續的通知,也只是代轉讓人完成了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啟動行政機關審批的程序。如果最終行政機關不予批準,當事人可另尋救濟方式。
因此,礦山企業、個人或相關主體在轉讓、受讓礦權時,首先要簽訂一份專業完善的礦權轉讓協議,對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批準礦權轉讓時雙方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其次在發生礦權轉讓糾紛時,應當結合礦權實際情況提出能夠被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才能及時、全面、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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